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鄭政宗
- 原告陳瑞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陳瑞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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