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呂瑞香即旺旺外燴商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呂瑞香即旺旺外燴商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淑芳即文藝復興咖啡館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