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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告
均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素貞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弄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春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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