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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告
泉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靜安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115號房屋之課稅現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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