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智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0號原 告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柒拾玖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叁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