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美凱尼斯股份有限公司、李在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台灣美凱尼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在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陸佰壹拾捌萬零柒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叁萬零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