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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告
真品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徐瑞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東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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