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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95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5號

聲請人
林國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零玖佰零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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