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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鄭政宗

  • 原告
    黃健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錦泉、劉冠麟、莊淵棋、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義泰、史靜芬、蔡義興、朱志煌、周勝鄰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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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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