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春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新竹縣湖口鄉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