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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7號

聲請人
安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乾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偉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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