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吳文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1號原 告 吳文宏 鄭堯隆 施志賢 樓 劉朝進 葉蘭玉 陳欣怡 高鵬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