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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告
吳文宏
原告
鄭堯隆
原告
施志賢
原告
原告
劉朝進
原告
葉蘭玉
原告
陳欣怡
原告
高鵬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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