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雷科股份有限公司、鄭再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21號原 告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VANTEK INTERNATIONAL PTE.LTD、吳新建、林詩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