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桂新企業有限公司、廖柏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桂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宏即建宏工程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