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茂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陳吉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茂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德亮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