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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71號

撤銷債權讓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告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錦珍
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鴻營造有限公司、張文恭即銘峰工程行、莊淑貞間撤銷債權讓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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