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1號原 告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方錦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鴻營造有限公司、張文恭即銘峰工程行、莊淑貞間撤銷債權讓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