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唐錦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7號原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