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弘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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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碩光學眼鏡有限公司間因101年訴字第1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