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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錫宏
被告
益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法定代理人
連永照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白清田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蕭長興
被告
施条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1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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