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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謝進文、邱鏡淳

  • 原告
    日固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竹縣政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日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文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劉俞欣 林君儀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羅仕臣 林素檉 李佩璇 萬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頁第29行關於「被告出」應更正為「被告提出」、第15頁第23行關於「上訴人」應更正為「原告」、第15頁第24行關於「被上訴人」應更正為「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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