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日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文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劉俞欣 林君儀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羅仕臣 林素檉 李佩璇 萬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頁第29行關於「被告出」應更正為「被告提出」、第15頁第23行關於「上訴人」應更正為「原告」、第15頁第24行關於「被上訴人」應更正為「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