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 原 告
- 日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進文
- 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俞欣
- 林君儀
- 被 告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邱鏡淳
- 訴訟代理人
- 曾肇昌律師
- 羅仕臣
- 林素檉
- 李佩璇
- 萬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頁第29行關於「被告出」應更正為「被告提出」、第15頁第23行關於「上訴人」應更正為「原告」、第15頁第24行關於「被上訴人」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