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吳文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火、吳文開、吳文發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