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101年度訴字第58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全部上訴應繳納新臺幣10,575元),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