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101年度訴字第 58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全部上訴應繳納新臺幣10,575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