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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101年度訴字第58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全部上訴應繳納新臺幣10,575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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