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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告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松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詹娓瑋
複代理人
林宏彰
被告
鴻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被告
黃天箭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嘉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但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聰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美金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聰如以美金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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