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9號原 告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松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詹娓瑋 林宏彰 被 告 鴻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被 告 黃天箭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嘉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但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聰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美金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聰如以美金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