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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3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3號

上訴人
星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張堂歆律師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訴字第63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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