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魏志斌
- 被告
- 普岳紡織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施麗呅
- 被告
- 葉爾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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