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張郡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