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邦棟律師
- 被告
-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郡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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