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泳竹 住同上 陳丁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吳新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