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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劉兆菊

  • 上訴人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泳竹  住同上 陳丁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吳新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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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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