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均樺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設苗栗縣竹南鎮○○里○○路0000巷0
- 法定代理人
- 姚素貞 住同上
- 弄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寶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