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青 送達代收人 張苑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1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72,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4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