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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青
送達代收人
張苑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1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72,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4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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