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 告 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展 訴訟代理人 陳純嘉 余若凡律師 陳素芬律師 被 告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青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余文恭律師」、「複代理人吳艾倫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