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原告
- 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明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珈谷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淑莉
- 被告
- 登峯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崑成
- 被告
- 鈞宇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明智
- 被告
- 游東曉
- 被告
- 何明哲
- 被告
- 林威州
- 被告
- 徐嘉新
- 被告
- 鄭嘉麟
- 被告
- 前列 八 被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李虎
- 被告
- 林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858號背信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楊明智、游東曉、林建宏、林威州、徐嘉新、鄭嘉麟、何明哲涉有背信、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及非法重製違反著作權法等犯罪嫌疑,經本件原告提起告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8858號案件偵查中,而上開偵查案件就著作權侵害鑑定之結果,攸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是被告等是否有此犯罪行為,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之證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