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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告
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珈谷律師
複代理人
胡淑莉
被告
登峯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崑成
被告
鈞宇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明智
被告
游東曉
被告
何明哲
被告
林威州
被告
徐嘉新
被告
鄭嘉麟
被告
前列 八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蘇李虎
被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858號背信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楊明智、游東曉、林建宏、林威州、徐嘉新、鄭嘉麟、何明哲涉有背信、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及非法重製違反著作權法等犯罪嫌疑,經本件原告提起告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8858號案件偵查中,而上開偵查案件就著作權侵害鑑定之結果,攸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是被告等是否有此犯罪行為,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之證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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