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原告
- 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明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淑莉
- 訴訟代理人
- 陳珈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被告
- 登峯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崑成
- 被告
- 鈞宇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明智
- 被告
- 游東曉
- 被告
- 何明哲
- 被告
- 林威州
- 被告
- 徐嘉新
- 被告
- 鄭嘉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李虎
- 被告
- 林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楊明智、游東曉、林建宏、林威州、徐嘉新、鄭嘉麟、何明哲涉有背信、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及非法重製違反著作權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楊明智、游東曉、林建宏、林威州、徐嘉新、鄭嘉麟、何明哲是否有背信、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及非法重製違反著作權等事實,實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是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兩造應於庭期前提出爭點整理狀,並陳明有無待調查之證據,並將繕本直接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