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 度重訴字第7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897,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6,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