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請人
宇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郡
代理人
鍾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陽麟機電有限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0年11月30 │54,910元            │AG0000000             │        │
│    │司            │                │日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