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鈺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正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 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鈺盛科技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竹北│98年6月10日 │12,234元 │0000000 │ ││ │限公司 │光明分行 │ │ │ │ │├──┼───────┼────────┼──────┼──────────┼───────────┼────┤│002 │鈺盛科技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竹北│98年7月10日 │12,234元 │0000000 │ ││ │限公司 │光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