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代 理 人 蔡尚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4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0 年12月2 日台灣新生報第15版全國版廣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45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5 月1 日5 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 年5 月2 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高聖機械工業│彰化商業銀│100 年12月27日│ 57,420元 │ DR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新竹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