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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請人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代理人
蔡尚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10
0 年度司催字第4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
登在民國100 年12月2 日台灣新生報第15版全國版廣告。茲因申
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454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5 月1 日5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1 年5 月2 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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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聖機械工業│彰化商業銀│100 年12月27日│ 57,420元 │ DR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新竹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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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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