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竹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余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竹三企業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1年2月15日│4,830元 │AA0000000 │ ││ │司鄭余寬 │新豐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