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8號聲 請 人 聯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溪 代 理 人 陳國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呂苗澂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9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和喬科技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年11月25 │6,590元 │BX0000000 │ │ │ │限公司石川二朗│新竹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