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號聲 請 人 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代 理 人 林永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鄧雪怡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瑞捷企業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8月15日│107,372元 │AA0000000 │ │ │ │司 │新社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