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0號聲 請 人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50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50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2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旭源包裝科技股│玉山商業銀行新豐│100年8月15日│50,999元 │AI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黃南│分行 │ │ │ │ │ │ │源 │ │ │ │ │ │ ├──┼───────┼────────┼──────┼──────────┼───────────┼────┤ │002 │旭源包裝科技股│玉山商業銀行新豐│100年12月15 │103,950元 │AI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黃南│分行 │日 │ │ │ │ │ │源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