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郭雅各
- 代理人
- 郭如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10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1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 │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 │1 │1000│ │├──┼──────────┼───────┼──┼──┼──┼──┤│002 │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 │ │1 │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