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劉兆菊
- 法定代理人侯佑霖
- 原告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琇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代 理 人 陳琇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101 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1 年4 月4 日太平洋日報第11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7 月3 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 年7 月4 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弘杰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2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協祥機械工業│臺灣銀行│ 100年12月13日│ 66,500元 │ CA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 │ │ │ │ │高山健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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