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羣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應提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如非法代本人到庭,應提出委任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應提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如非法代本人到庭,應提出委任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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