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聲 請 人 羣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應提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如非法代本人到庭,應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