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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請人
羣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應提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如非法代本人到庭,應提出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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