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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
    陳慧卿

  • 原告
    羣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聲 請 人 羣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應提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如非法代本人到庭,應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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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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