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請人
- 溫松子即張鑑麟之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 │1 │1000│ │├──┼────────────┼───────┼──┼──┼──┼──┤│001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 │1 │1000│ │├──┼────────────┼───────┼──┼──┼──┼──┤│002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 │ │1 │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