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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溫松子即張鑑麟之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 │1 │1000│ │├──┼────────────┼───────┼──┼──┼──┼──┤│001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 │1 │1000│ │├──┼────────────┼───────┼──┼──┼──┼──┤│002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 │ │1 │4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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