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號聲 請 人 溫松子即張鑑麟之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詩傑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1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 │1 │1000│ │ ├──┼────────────┼───────┼──┼──┼──┼──┤ │001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 │1 │1000│ │ ├──┼────────────┼───────┼──┼──┼──┼──┤ │002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 │ │1 │4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