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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請人
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潮港
訴訟代理人
林郁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6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陽麟機電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1年1月31日│4,583元 │AG0000000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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