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0號聲 請 人 四方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石男 代 理 人 鄭建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1 年7 月10日臺灣新生報第13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0月9 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 年10月10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弘杰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32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 考│ ├──┼───────┼────────┼──────┼─────────┼──────┼────┤ │001 │四方自動化機械│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1年2月20日│100,000元 │C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闕│分行 │ │ │ │ │ │ │石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