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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6號

聲請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訴訟代理人
許桂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3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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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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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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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路斯特科技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100年7月11日│6,255元             │E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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