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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志宏即宏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宏展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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