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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徐志宏即宏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法人駁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05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志宏即宏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宏展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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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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