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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

債權人
成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嵩格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成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嵩格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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