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 債權人
- 竹琦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敏慧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金幸福企業社」或「幸福客棧」?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敏慧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金幸福企業社」或「幸福客棧」?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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